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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腊香与周海艳、南昌赣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腊香,周海艳,南昌赣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693号原告李腊香,女,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志明,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艳,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明华,汉寿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昌赣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大市场洪城路448号。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厦Ⅱ区C座7楼。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永越,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腊香与被告周海艳、南昌赣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宏汽车租赁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险江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腊香于2015年5月26日以愿意与渤海财险江西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海艳、赣宏汽车租赁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腊香以愿意与渤海财险江西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海艳、赣宏汽车租赁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腊香撤回对被告周海艳、南昌赣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思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殷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