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振武与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武,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225号原告张振武。委托代理人章书农(一般授权代理),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凯(一般授权代理),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京汉街车站路危改楼3栋1-3层。法定代表人陈海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利民(一般授权代理),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聪(一般授权代理),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振武诉被告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振武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中森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振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0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457.50元由原告张振武负担。审 判 长  李颖文人民陪审员  宋汉仙人民陪审员  周玲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敬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