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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冬、唐兆芹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冬,唐兆芹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08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冬。委托代理人韦勍,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兆芹。上诉人王冬与被上诉人唐兆芹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白商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冬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王冬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冬撤回上诉。本裁定��终审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2534元(上诉人王冬已预交),减半收取1267元,由上诉人王冬负担。审 判 长  童 衡审 判 员  赵 玫代理审判员  朱培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海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