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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刘某交通肇事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东区看守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大检刑诉(2014)1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7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河沿路144号“香槟蓝湾”小区门前时,与骑行自行车行经此处的被害人苗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苗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9月24日死亡,并至自行车损坏。肇事后,刘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害人苗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9月26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刘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苗某某家属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捕经过、个人档、电话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事故现场图、扣押清单、死亡医学证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人刘某某、刘某甲证言;尸表检验笔录、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刘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于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能够认知行为违法性,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根���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新民市社区矫正机关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莉审 判 员  吴金凤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美娜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