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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7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重庆大西洋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重庆聚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西洋五金机电有限公司,重庆聚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701号原告重庆大西洋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蟠龙大道68号34幢附217#、218#,组织机构代码70936420-7。法定代表人杨冬芳。被告重庆聚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44号西站机电市场平街层A3-05号。法定代表人张敏涛。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大西洋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聚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西洋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聚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大西洋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倩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勾琼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