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郾民初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钱立群与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立群,王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郾民初字第01600号原告钱立群,男,汉族,1974年11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吴红旗,干河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红,女,汉族,1961年7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立群诉被告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立群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立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立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850元,减半收取4925元,由原告钱立群负担。审判长 罗文学审判员 张卫平审判员 朱开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