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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郾民初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钱立群与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立群,王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郾民初字第01600号原告钱立群,男,汉族,1974年11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吴红旗,干河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红,女,汉族,1961年7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立群诉被告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立群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立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立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850元,减半收取4925元,由原告钱立群负担。审判长  罗文学审判员  张卫平审判员  朱开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