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春富与沈菁虹、沈永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春富,沈菁虹,沈永定,沈瑛虹,沈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富。被执行人沈菁虹。被执行人沈永定。被执行人沈瑛虹。被执行人沈永飞。本院在执行王春富与沈菁虹、沈永定、沈瑛虹、沈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沈菁虹、沈永定、沈瑛虹、沈永飞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且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沈永定配偶的养老金帐户已被本院在他案冻结。现各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0583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权利人王春富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642号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