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冯泽明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泽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270号罪犯冯泽明,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穗番法刑初字第16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泽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7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冯泽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泽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1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没收财产五万元已执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泽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结合其所犯罪名及改造情况,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一年的建议调整为十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泽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