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执字第003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武汉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咸宁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咸宁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334-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涨渡湖农场沐家泾街。法定代表人魏俊,董事长。被执行人咸宁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嘉鱼县鱼岳镇沿湖东路。法定代表人李海洲,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鄂新洲民商初字第0042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鄂新洲民商初字第00541号民事裁定书,分别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咸宁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咸宁市嘉鱼县鱼岳镇迎宾大道“嘉御园”中的1-8号楼中的22套房产和19套房产。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其中的三套房产出售,房产销售款用以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解除对三套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咸宁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咸宁市嘉鱼县鱼岳镇迎宾大道“嘉御园”中的1-8号楼中的房号分别为2-1-501、6-1-801、3-1-101三套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业审判员 潘应军审判员 胡卫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新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