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陈伟俊与庞键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俊,庞键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631号原告陈伟俊,男,汉族。被告庞键东,男,汉族。原告陈伟俊诉被告庞键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庞键东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伟俊到庭。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11日以来,被告因欠缺资金,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39000元,并为此立下欠条。原告通过网上银行分别于2013年3月11日、2013年5月8日、2013年10月7日先后四次累计转账30000元至被告账户,另有9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收欠款,均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3.9万元;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无到庭亦无答辩。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证据一、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欠条,证明2013年3月11日,被告向原告写下欠条,确认被告欠其15000元。证据三、2013、2014年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七页、网上银行页面4页,证明原告通过网上银行向被告分别汇出四笔资金,包括2013年3月11日当天转帐8500、5000元、2013年5月8日转帐15000元、2013年10月7日转账1500元于被告名下的账户。证据四、微信聊天截图复印件,证明被告与原告曾经微信对话,被告承认累计欠原告约4万元。证据五、被告住址的管道气缴费通知书,证明原告曾到被告经常居住地禅城区xxx追讨欠款,但自2013年11月至今,被告不在该地居住,下落不明,无法联系。被告无提交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均有原件予以核对,本院均予以采信;2、证据四有原件原物核对,且与蓝某的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3、证据五无原件核对,本院不予采信。经审查,本院对如下事实予以确认:2013年3月11日,被告庞键东向原告陈伟俊出具欠条,载明:“本人庞键东,收取陈伟俊15000元人民币,做投资或资金周转之用,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本人承担,一切收益由陈伟俊收取,特此证明。签名:庞键东、陈伟俊。2013年3月11日”。为证明被告累计借贷数额,原告当庭提交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显示:2013年10月7日晚上21点37分,原告与昵称号为“xxx”的人交谈,对方承认前后累计欠原告约4万元。2013年3月11日、2013年5月8日、2013年10月7日,原告通过网上银行,先后四次向被告累计转账30000元。另查明一,蓝某证实“xxx”这个微信昵称、微信号码、微信头像均为被告庞键东本人所有。另查明二,原告、被告、证人蓝某三人为同事关系,于2011年11月份进入汇丰环球客服服务中心工作。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借贷合意。被告庞键东向原告陈伟俊出具15000元书面欠条,证明被告有借贷的意思表示,此后,原告通过银行多次转账给被告,被告亦通过微信确认欠款事实。关于后期借款无借条或者收据的问题,原告称双方为同事和朋友关系,建立了稳定的信任关系,解释合理。本院综合认为,原、被告有借款意思表示。关于实际借款金额。就15000元,原告既提供了书面欠条,又证明当天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13500元、另外解释称现金交付1500元,解释合理,故对该15000元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剩余24000元借款无收据或者欠条,则以银行实际转账为准,转账16500元本院支持,超出部分缺乏证据证实已交付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庞键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伟俊偿还借款本金315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776元,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626元(原告已全额预交,被告负担部分应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占毛助理审判员 邱小华人民陪审员 肖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燕如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