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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周惠琴与唐邻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惠琴,唐邻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929号原告周惠琴,女,1964年3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刘福强。被告唐邻娣,女,1956年1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周惠琴与被告唐邻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苏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彦越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