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商初字第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靖江赫蕾润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与吴春灿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赫蕾润纺织装饰有限公司,吴春灿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初字第0288号原告靖江赫蕾润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江平路62号。法定代表人李振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芳艳,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春灿。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赫蕾润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春灿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赫蕾润纺织装饰有限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章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