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3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张利军申请执行罗庆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军,罗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337-1号申请执行人张利军。被执行人罗庆伟。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利军申请执行罗庆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白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白民三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明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燕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