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印治平诉被告安徽亚坤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安徽亚坤集团马鞍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治平,安徽亚坤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亚坤集团马鞍山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378号原告:印治平,男,汉族,马鞍山市雨山治平防水防腐保温中心业主。委托代理人:田家森,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亚坤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张求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亚坤集团马鞍山分公司负责人:张杰,该分公司总经理。案外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张求武,该公司董事长。案外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负责人:张杰,该分公司总经理。上列案外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光磊,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印治平诉被告安徽亚坤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安徽亚坤集团马鞍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工程项目提供防水工程,原告按约完成工程后,被告尚欠工程款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案外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马鞍山分公司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不符,系主体错误,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涉案工程的承建方是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马鞍山分公司,而不是安徽亚坤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马鞍山分公司,原告诉请以安徽亚坤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马鞍山分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系诉讼主体错误,应予驳回。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印治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开海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三)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