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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邓礼玉与郭照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礼玉,郭照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59-2号原告邓礼玉,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埔县。委托代理人张小波,上海市锦天成(深圳)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衍盛,上海市锦天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照烈,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礼玉与被告郭照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礼玉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邓礼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礼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45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227.7元,保全费5000元(1558、1559号案合计500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14227.7元,由原告邓礼玉承担。审 判 长 廖 慧人民陪审员 景 仰人民陪审员 游猛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航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