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委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学义、贾宗兰与被执行人雷强、王东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学义,贾宗兰,雷强,王东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委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吴学义,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申请执行人贾宗兰,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亳州市。被执行人雷强,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东坡,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黄岭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023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雷强、王东坡送达执行通知和财产申报通知,责令其立即赔偿吴学义、贾宗兰600元,但被执行人雷强、王东坡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雷强、王东坡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雷强、王东坡银行存款6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