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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镇商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镇商初字第476号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B区。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临江路8号5楼。法定代表人:王贤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38元,减半收取291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70元,合计5189元,由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张凯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邱轶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