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曹伟、雷丽琴与雷丽琴、林卫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伟,雷丽琴,林卫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912号原告曹伟。委托代理人陈爱荣。被告雷丽琴。被告林卫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伟诉被告雷丽琴、林卫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伟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雷丽琴、林卫洪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伟撤回对被告雷丽琴、林卫洪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37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曹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佘万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胡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