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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7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军与赵树勇、李艳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727-2号原告李军,男,汉族,1962年10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三中西巷15号院1号楼单元10022号。委托代理人娄志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树勇,男,汉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住定兴县兴华东路66号。被告李艳茹。住定兴县兴华东路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与被告赵树勇、李艳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树勇、李艳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春玲审 判 员  刘俊锋代理审判员  于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晨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