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袁跃与高银坤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跃,高银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938号原告:袁跃。被告:高银坤。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跃与被告高银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银坤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跃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银坤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小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仰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