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博斯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590号申请执行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增进道28号-3001-A。法定代表人王大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博斯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五路31号221室。法定代表人康轶。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北纬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五路31号2-113室。法定代表人康轶。被执行人泉天腾(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四路46号1-108室。法定代表人康轶。被执行人康轶。被执行人孟庆磐。被执行人辛晓东。申请执行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博斯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北纬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泉天腾(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康轶、孟庆磐、辛晓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博斯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北纬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泉天腾(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康轶、孟庆磐、辛晓东欠款本金5271483.34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并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博斯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北纬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泉天腾(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康轶、孟庆磐、辛晓东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487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0759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博斯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北纬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泉天腾(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康轶、孟庆磐、辛晓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李中华代理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