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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岳军的与杜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建民,肥乡县国土资源局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军的,农民。上诉人杜建民因与被上诉人岳军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肥乡县人民法院(2014)肥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杜建民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建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建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杜建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世忠审 判 员  王志平代理审判员  张增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