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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民初字第0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灞民初字第03002号原告程某某,女,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高新学,陕西检学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某,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程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新学、被告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因其子宫内膜受损,先后习惯性流产,被告及其父母强烈要求其生二胎,其几次怀孕但均未保住。被告搞婚外情,对其冷漠。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苏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3、要求位于某某区某某城街道办事处某某苏某某巷2号院内南边上下两层楼(大概18间房屋,价值198000元)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同意离婚,其和原告感情已破裂。其要求抚养孩子,并愿意自行抚养,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所述南边两层房屋可以分割,其与原告一人一半;北边的房屋是其父母于1982年建造,与其和原告无关;前边的房屋是其父母建造,也与其和原告无关;原告所主张南边两层房屋是拆除其父母原建的旧房后,在这个基础上新建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2001年9月30日生育一女,取名苏某甲,现系某某中学初一年纪学生。双方均为初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被告婚后与被告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经济上分开独立。原、被告无共同存款。被告向原告哥哥借款10000元,尚未归还;原告弟弟向原、被告借款10000元,其中5000元是原被告向被告姐姐所借,原告称该笔10000元债权其弟已经向其归还,但其并未告知被告。庭审中,原、被告就上述债权和债务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被告之姐直接还款5000元,被告直接向原告之哥还款10000元。本案在审理中,征询了苏鹏慧的意见,其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本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及本院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材料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婚姻关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婚生女的抚养,孩子明确表示其愿意随母亲共同居住生活,故对其意愿本院予以尊重;考虑到被告的工作性质,为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孩子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至于抚养费的数额,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情认定抚养费为每月700元。同时,被告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于每周六或周日探望一天,并应按月给付抚养费。关于夫妻共同债权和债务,本院尊重原、被告的处理意见:所欠被告之姐的5000元由原告归还,所欠原告之哥的10000元由被告归还,双方就此再无争议。关于原告要求将位于某某区某某城街道办事处某某苏某某巷某号院内南边上下两层楼房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因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故本案对该处房屋不予涉及,原告可另案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二、婚生女苏某甲随原告程敏娟共同生活,被告苏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三、被告苏某某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当月起每周六或周天探望一天,原告程某某必须予以配合;四、夫妻共同债权和债务:欠被告苏某某之姐的债务5000元,由原告程某某归还;欠原告程某某之哥的债务10000元,由被告苏某某归还;双方就夫妻共同债务和债权的分担再无其他纠纷;五、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国庆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