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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执民字第5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宁波江北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江北千景日用品有限公司、邹科明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江北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千景日用品有限公司,邹科明,曾广彬,宁波江东蓝山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北执民字第523-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江北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宋济隆。被执行人宁波江北千景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王锦波。被执行人邹科明,住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被执行人曾广彬,住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被执行人宁波江东蓝山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百丈路168号会展中心11楼J2(11-4)。法定代表人:曾广彬。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甬北商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邹科明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锦寓路666号503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鄞房权证钟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甬鄞国用(2007)第99-06854号】拍卖。于2015年4月28日以605000.00元拍卖给买受人李益(身份证号码:××)所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邹科明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锦寓路666号503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鄞房权证钟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甬鄞国用(2007)第99-06854号】过户给买受人李益(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董立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