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杜某诉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929号原告杜某,女,生于1974年11月,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尹昭荣,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生于1978年8月,汉族。原告杜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毅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昭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月17日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在武胜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按照《离婚协议》,被告应于同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但约定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现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离婚协议》中财产给付协议部分有效,并支付补偿费5万元。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在审理中举证如下:1.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2.武胜县民政局(2013)0000XX号离婚证,证明双方离婚的事实。3.离婚协议。证明双方在离婚时协议由被告刘某自愿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女方收款后出据为凭。上述证据,经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复核,真实有效,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7日,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协议约定:“一、刘某与杜某自愿离婚……四、男方刘某于201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偿女方杜某人民币伍万元整,女方收款后出据为凭”。武胜县民政局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和原、被告到场签字后办理了(2013)0000XX号离婚证。离婚后,被告在约定给付补偿费期限届满时,经原告多次向其催要补偿费,拖延至今未付。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补偿费给付部分有效,并要求被告及时支付补偿费5万元。本院认为:2013年1月17日,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对于协议中离婚事项,双方已在武胜县民政局领取了(2013)0000XX号离婚证,离婚约定已履行完成。原、被告在《离婚协议》第四条中关于被告于201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的约定,是双方对离婚这一人身关系变更后经济补偿的附加条件,这里的补偿费5万元,法律性质实为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之规定,可以认定被告给付原告的补偿费,是双方约定的,具有道德义务的赠与,《离婚协议》中附加的补偿费协议应合法有效。被告在离婚后拒不履行给付原告补偿款5万元,是对双方《离婚协议》的违约。原告诉请被告给付补偿费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给付原告杜某补偿费5万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缴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涂胜附引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不就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