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商初字第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月慧与被告姜旭、李晓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月慧,姜旭,李晓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商初字第344-1号原告周月慧,女。被告姜旭(曾用名姜艳),女。被告李晓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月慧与被告姜旭、李晓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晓龙所有、车牌号码为黑X**,车辆型号为XXX丰田陆地巡洋舰霸道小型汽车,冻结被告李晓龙在某银行,账户号为XXX中的存款60万元,并提供邱某某所有、坐落于某楼某号,建筑面积为93.95平方米、房权证号为XXX房屋,史某某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黑X**号(发动机号码XXX)速腾牌XXX小型轿车及史某某所有的车牌号码为XXX号(发动机号码XXX)奥迪牌XXX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晓龙所有、车牌号码为黑X**,车辆型号为XXX的丰田陆地巡洋舰霸道小型汽车;二、冻结被告李晓龙在某银行XXX账户存款直至60万元;三、查封邱某某所有、坐落于某楼某号,建筑面积为93.95平方米、房权证号为X**号房屋;四、查封史某某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黑X**号(发动机号码XXX)速腾牌XXX小型轿车;五、查封史某某所有的车牌号码为XXX号(发动机号码XXX)奥迪牌XXX小型轿车。上述存款在冻结期间不得转移、隐匿、扣划;上述房产、车辆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变卖、抵押、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亓百录人民陪审员 徐 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艾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