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执字第2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闭旭升与陈平、覃英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闭旭升,陈平,覃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245-2号申请执行人闭旭升。被执行人陈平。被执行人覃英兰。申请执行人闭旭升与执行人陈平、覃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横民一初字第32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闭旭升提供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其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附城支行的存款160000元(账户名:闭旭升,账号:62×××11)。现案件已审理终结并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闭旭升在本案中不需承担民事责任,其提供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存款,应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闭旭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附城支行的存款160000元(账户名:闭旭升,账号:62×××11)。的冻结。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黄 平审判员 黄 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粟剑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