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一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黄家善与蒋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民一初字第261号原告黄家善,农民。被告蒋文明,农民。原告黄家善与被告蒋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家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文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家善诉称,2013年10月18日,被告蒋文明以家中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1000元。我见被告的急促和可怜的样子,我就借给被告21000元,并叫被告立下字据,限于4个月内还钱。谁知道还款期限到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都没有清偿,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蒋文明偿还原告的借款210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黄家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蒋文明出具的借条一份(附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与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蒋文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出答辩,视为被告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3年10月18日,被告蒋文明以家中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黄家善借款21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4年2月18日前归还借款。还款期过后,原告即以被告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处被告借款21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黄家善与被告蒋文明属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蒋文明向原告黄家善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其署名的借条(附有身份证复印件),借条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及还款期限,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因被告未依约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持借条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21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文明偿还原告黄家善借款21000元。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被告蒋文明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返还原告。上述判决,义务人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邹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黄郁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