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2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胡朝贵与贵州省华皇食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朝贵,贵州省华皇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2执40号申请执行人胡朝贵,男,1968年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为5221321968****8517,住贵州省习水县。被执行人贵州省华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张怀,该公司董事长。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朝贵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20000元及利息14373.3元,共计234373.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被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封,且正在评估、拍卖中,除此外,被执行人贵州省华皇食品有限公司无任何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代福审判员 吴进华审判员 冯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吉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