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重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庆法与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王祥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法,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王祥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重初字第4号原告:陈庆法。被告: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孔凡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大力,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祥海。原告陈庆法与被告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王祥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庆法已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庆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陈庆法负担。审 判 长 高 杨审 判 员 范祥法代理审判员 张 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苗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