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甘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241号原告:甘某某,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朱某某,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朱世国(系被告朱某某叔父),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朱永诚(系被告朱某某堂弟),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原告甘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正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某某,被告朱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世国、朱永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甘某某诉称:其与朱某某于1996年1月在宣州区**山办事处登记结婚,1996年12月9日生育一子甘某甲。婚后,因朱某某懒惰,没有家庭责任感,经常外出赌博。2014年6月,其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处于分居状态,没有和好可能。现起诉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朱某某庭审中辩称:甘某某陈述不属实,双方婚初夫妻感情尚可,甘某某近年来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刻意制造分居的情况,以达到离婚的目的,不同意离婚。甘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一份,证明其身份;2、育龄妇女表一份,证明与朱某某生育儿子的情况;3、常住人口登记表三份,证明家庭成员结构情况;4、宣城市宣州区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189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其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的事实。朱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一份,证明其身份;2、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定书、机动车销售发票、税收缴款书、注册登记信息栏各一份,证明婚后购置农用车的事实;3、收据、发货单、民事调解书各一份,证明家庭共同债务情况;4、承诺书一份,证明甘某某对共同财产处分的意见;5、接警情况登记表一份,证明朱某某因发现甘某某有外遇与其发生冲突的事实;6、照片两张,证明甘某某在外有外遇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朱某某对甘某某提交的证据1、2、3、4无异议。甘某某对朱某某提交的证据1、2、3无异议,但认为农用车已经出售;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现在不同意这样处分财产;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6有异议,认为自己没有外遇。经审查,并结合甘某某、朱某某的质证意见,本院对本案证据作以下认证:朱某某对甘某某提交的证据1、2、3、4无异议,予以认定。甘某某对朱某某提交的证据1、2、3无异议,予以认定;朱某某提交的证据4是承诺书一份,只能证明当时的情况,现在时过境迁,该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朱某某提交的证据5、6只能证明双方发生争执报警的情况,不能达到其他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1995年,甘某某、朱某某在浙江省务工时相识后同居生活,双方于1996年12月9日生育一子甘某甲。1997年1月,甘某某、朱某某在原宣州市**山办事处登记结婚。2014年6月,甘某某、朱某某因生活琐事有时发生争执。2014年6月9日,甘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朱某某离婚。2014年7月15日,本院制作(2014)宣民一初字第01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2015年3月18日,甘某某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朱某某离婚。本院认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制度,婚姻的基础是感情。甘某某、朱某某自1995年同居生活,共同生活了二十年,已经建立起夫妻感情。近期,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虽然甘某某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朱某某离婚,但是朱某某不同意离婚,且甘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表明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为促使感情尚未破裂的夫妻和好,维护家庭的稳定,故对甘某某要求与朱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正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莹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