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470号原告付某某,女,1987年8月生,汉族。被告行某某,男,1983年3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俊岭,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付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行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颜世深代理审判员 姚向阳人民陪审员 郜军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