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山东凯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杨海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凯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杨海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626号原告山东凯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冯传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生,男,生于1969年1月28日,汉族,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住济南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倪伟夫,男,生于1980年1月10日,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住济南市。特别授权。被告杨海昌,男,生于1988年3月10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现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凯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海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凯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凯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凯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山东凯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肃人民陪审员 张茂芳人民陪审员 刘亚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桂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