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洪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洪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469号申请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郑锋。被申请人陈洪弟。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洪弟以及沈胜利、陈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于被申请人陈洪弟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上金村上金东路三巷的房产(产权证号:000133**)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陈洪弟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塘���镇上金村上金东路三巷的房产(产权证号:000133**),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过户、设定抵押等手续(期限为三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也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齐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