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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肃满与陈国章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肃满,陈国章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471号原告:王肃满。被告:陈国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肃满与被告陈国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肃满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肃满的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肃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王肃满负担。审 判 员 朱蓓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