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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行非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巫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梁昌平行政监察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梁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法行非审字第00001号申请��行人巫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宁江路九码头港务站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3980104-1。法定代表人黄勇,局长。委托代理人谭贞红(系特别授权),男,该局副局长。被执行人梁昌平,男,1976年9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巫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山安监管罚(2014)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监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巫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陈 丽人民陪审员  黄远海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员万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