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一×与张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张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65号原告张一×。被告张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一×与被告张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一×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一×撤回对被告张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一×承担。审判员 王殿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