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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398号原告封某某,男,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理人封某甲,男,汉族,1966年12月14日。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8年8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1986年7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封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秋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文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