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398号原告封某某,男,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理人封某甲,男,汉族,1966年12月14日。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8年8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1986年7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封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秋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文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