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李民初小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青岛市方正物业有限公司与刘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方正物业有限公司,刘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小字第39号原告:青岛市方正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刘爱世,经理。委托代理人:万芳,女,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勇,汉族,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方正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方正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温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军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