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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龙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蛟河天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刘某某、被告古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龙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蛟河天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刘国成,古忠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吉林龙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客车花园14栋。法定代表人:褚人福。被告:蛟河天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玲。被告:刘国成。被告:古忠成,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龙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蛟河天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刘国成、被告古忠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龙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其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