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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23号原告王某某,女,42岁。被告杨某某,男,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自行和好,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继东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书 记 员  白银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