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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执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上海银炜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隆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执字第0035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陆路。法定代表人薛海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隆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马路太极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翟星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银炜贸易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2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隆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本案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盐都区人民法院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和便于执行,本案指定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银炜贸易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2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隆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指定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葛存珍审判员 丁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