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行初字第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徐国宁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和行初字第0131号原告徐国宁。委托代理人张慧英(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周月,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1号。法定代表人彭三,区长。委托代理人穆本,天津木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勇,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干部。原告徐国宁请求撤销被告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国宁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国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房琴人民陪审员 卢凤萍人民陪审员 孔令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