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茅旭红与南通松顺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旭红,南通松顺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898号原告茅旭红。被告南通松顺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银杏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旭红与被告南通松顺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茅旭红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茅旭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旭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27元,由原告茅旭红负担。审判员 卞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钟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