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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武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郭晓霞不服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武陵源分局为第三人张家界金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颁发房屋产权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霞,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武陵源分局,张家界金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武行初字第13号原告郭晓霞,女,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方仁,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武陵源分局,住所地武陵源区索溪峪镇军地坪。法定代表人龚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蒋训民,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第三人张家界金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陵源区宝峰路。法定代表人苏芬战,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郭晓霞不服被告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武陵源分局为第三人张家界金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颁发的张家界房权证武陵源字第00459**号房屋产权证,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行政答辩状。原告郭晓霞诉称,原告与第三人张家界金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原告位于武陵源区武陵路的土地租赁给第三人使用,第三人在该土地上修建了房屋后申请办证。被告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武陵源分局未经审查,给第三人修建在原告土地上的房屋颁发了房屋产权证。原告认为被告颁证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张家界房权证武陵源字第00459**号房屋产权证。被告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武陵源分局辩称,被告受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为第三人张家界金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张家界房权证武陵源字第00459**号房屋产权证的颁发机关,原告郭晓霞起诉被告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被诉房屋登记行为是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原告郭晓霞将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武陵源分局列为被告错误。经依法通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绝变更,原告的起诉依法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晓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郭晓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桃益审 判 员  唐 亮人民陪审员  陈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文英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