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运荣诉李国军、李国龙、李国斌赡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运荣,李国军,李国龙,李国斌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530号原告杨运荣,女,1933年9月19日生。被告李国军,男,1958年10月25日生。被告李国龙,男,1961年12月7日生。被告李国斌,男,1966年3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运荣诉被告李国军、李国龙、李国斌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运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沙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秋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