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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运荣诉李国军、李国龙、李国斌赡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运荣,李国军,李国龙,李国斌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530号原告杨运荣,女,1933年9月19日生。被告李国军,男,1958年10月25日生。被告李国龙,男,1961年12月7日生。被告李国斌,男,1966年3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运荣诉被告李国军、李国龙、李国斌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运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沙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秋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