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严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619号原告严某,男,汉族。被告陆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严某承担。审判员 田晓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