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云昌空压机经营部与佛山市南海区富煌久旺不锈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云昌空压机经营部,佛山市南海区富煌久旺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12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云昌空压机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经营者万云树,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李加果,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延,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富煌久旺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朱华新。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云昌空压机经营部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富煌久旺不锈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文炎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购买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三台机械设备,合同总价款63000元;双方签订合同货到被告工厂试机合格后,被告应支付货款32269元,余款30731元在试机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未付清全部货款以前,设备的所有权归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如数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机械共3台以及4000元耗材运抵被告工厂安装调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其后,被告并没有依照购销合同的约定如期支付设备余款34731元。原告派工作人员赴被告处数次催收、协调,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搪塞,至今拒绝支付余款。现据了解,被告己处于停业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原告有权要求从被告处取回合同所涉的三台设备。故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购销合同所涉的3台机械设备(①ECOAIR永磁变频螺杆空压机一台,设备规范型号EPM37-8;②ECOAIR冷冻式干燥机一台,设备规范型号ECD0060;③ECOAIR冷冻式干燥机一台,设备规范型号ECD0030)的所有权属原告所有,由原告取回价值相等的上述机械设备;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双方诉讼主体资格。2.设备购买合同、协议、对账单(原件)。被告没有到庭应诉和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设备购买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ECOAIR永磁变频螺杆空压机一台(EPM37-8)、ECOAIR冷冻式干燥机一台(ECD0060)、ECOAIR冷冻式干燥机一台(ECD0030)一台、ECOAIR旧螺杆机回收一台,价款共计63000元;货到被告处试机合格即付32269元,余款30731元在试机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货款未付清前货物所有权属于原告等。原告依约供货,另供应耗材价值4000元。同年10月27日,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4731元(机器款30731元+耗材款4000元),承诺于同年11月5日前付清。原告在诉讼中称被告仍未支付尚欠款项。原告起诉后,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5年3月17日查封了存放在被告处的ECOAIR永磁变频螺杆空压机(EPM37-8)及ECOAIR冷冻式干燥机(ECD0060)、ECOAIR冷冻式干燥机(ECD0030)各一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约定在被告付清货款前,货物的所有权属原告,符合法律规定;现被告仍尚欠接近一半的货款未付,原告请求确认涉案三台机器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并取回机器,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存放在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富煌久旺不锈钢有限公司处的ECOAIR永磁变频螺杆空压机(EPM37-8)及ECOAIR冷冻式干燥机(ECD0060)、ECOAIR冷冻式干燥机(ECD0030)各一台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云昌空压机经营部所有。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上述三台机器交还给原告。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共10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