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伊国春与李永贺、梁文奇、梁立明、霍小亮、崔海东、张磊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国春,李永贺,梁文奇,梁立明,霍小亮,崔海东,张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910号原告伊国春,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2XX****XX。被告李永贺,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梁文奇,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梁立明。被告霍小亮。被告崔海东。被告张磊。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国春与被告李永贺、梁文奇、梁立明、霍小亮、崔海东、张磊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国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福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瑞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