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安徽蓝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109号原告:安徽蓝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与天山路交叉口观湖苑1号302室。法定代表人:仰智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磊,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新村中心路南19号。法定代表人:洪翠玲,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安徽蓝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蓝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6元,减半收取1028元,由原告安徽蓝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文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菲菲 来自: